房屋空置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空置仍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其空置未使用的情形十分普遍,惟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該房屋仍應按期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家使用者,即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嗣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所頒訂之自住房屋規定,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辦理申請變更,經該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符合條件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變更,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更新日期:2015/04/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