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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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也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訊)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權狀) ,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有營業或執行業務者)或建物勘測結果通知書(房屋全部供住家使用或空置者)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徴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4/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