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貨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免徵牌照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貨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免徵牌照稅

李先生名下有部小貨車,除載運貨物外,平時亦載送無汽車駕照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妻子就醫,是否能辦理減免使用牌照稅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已公布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修法前必須車輛「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才可免稅,修法後已無此限制,故李先生的小貨車如有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即可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修法後條件,尚未提出申請者,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對辦理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總機04-7239131轉161至167向分機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吳亭宜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2015/03/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