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已供農路使用之交通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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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已供農路使用之交通用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如為實際供農路使用,則可劃屬農業用地範圍,在移轉予自然人時,經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即該土地管轄之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於依公路法所明定之公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他專用道路,因不是農路,不在農業用地範圍,不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佳琦      聯絡電話:8870001#115

更新日期:2015/03/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