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臺中訊)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納稅人為了自己、子女或自己關心的人,在人生的不同階段,安排更有品質的生活,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2015/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