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導致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反應,他的汽車出售予他人時,發現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原因為該民眾有欠稅尚未繳清,以致於其財產被禁止處分所致。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滯欠地方稅累計達10萬元以上者,經查納稅義務人若有土地及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該局會通知地政機關對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土地或房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若有車輛,會通知監理機關禁止辦理異動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稅,以免影響所有財產處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