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7月起宜蘭縣非自住房屋稅將視持有戶數採行差別稅率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4年7月起宜蘭縣非自住房屋稅將視持有戶數採行差別稅率

   【宜蘭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已於104年3月23日經宜蘭縣議會三讀通過,將自104年7月1日起適用。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本次自治條例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由原2%提高為3%與營業用房屋相同。 二、  凡所有權人持有宜蘭縣內之非自住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1.5%;如持用非自住房屋3戶至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2%;如持用非自住房屋超過7戶者,每戶適用之徵收率均為3.6%。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財政部「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者,應儘速辦理申報,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即將於104年5月寄發之104年房屋稅單(課稅所屬期間為103年7月至104年6月),如屬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及非自住房屋,將分別以房屋稅條例第5條法定稅率下限3%及1.5%徵收。有關房屋稅疑義之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125~130  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  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更新日期:2015/03/27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