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趁早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醒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趁早申請

最近林小姐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本處補發稅單,經同仁主動稅單健檢,發現其所持有房屋原供倉庫使用,但已於103年9月收回自住且符合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卻未向稅捐處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輔導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才沒有平白繳納更多稅金。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月計算課徵,您的房屋若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應自申報之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稅率分為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稅率3%、人民團體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自住住家用稅率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以林小姐為例來說,房屋原供倉庫使用時,房屋稅率是3%,後來收回自住,應儘快向當地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為自住住家,適用稅率是1.2%。如果屋主沒有向稅捐處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房屋稅將持續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以至於多繳差額1.8%稅金,如您尚有任何之疑義,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26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