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除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外恢復徵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22條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指出,該條文經修正後,僅適用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原無償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之私有土地,例如供廣場、停車場…等使用者,已不屬免徵範圍,將自100年恢復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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