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因故無法成交者,請辦理撤銷申報。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因故無法成交者,請辦理撤銷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儘速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申報,以維護您的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稽徵機關審核相關應附證件齊全者,權利人即負繳納契稅的義務,在一般情形下非經撤銷申報,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如逾期未繳,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最高至15%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則會被移送執行。故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儘速偕同賣方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申報,經審核符合規定,未繳納的契稅才可註銷,以免因欠稅而被移送執行,已繳納的稅款,也才可以全數退還。

   該局提醒納稅人,於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時,除應填寫申請書外,同時應檢附原申報之公定契約書與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聯副聯,且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公定契約書所蓋印章相符。

更新日期:2015/03/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