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徵田賦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課徵田賦土地變更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來符合課徵田賦之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如有興建房屋或鋪設水泥等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稽徵機關會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按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並追補短漏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興建之房屋或變更使用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受理,由農業機關會勘後,將符合清冊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該局關心民眾權益,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土地已不作農業使用,請主動申請恢復改課地價稅,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03/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