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之欠稅雖已逾徵收期間仍須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欠稅是不是只要超過5年的徵收期間就可以不用繳納?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徵收期間為5年;但已移送執行者,不再此限。因此,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即不受徵收期間5年的限制,雖欠稅已超過繳納期間5年,仍可繼續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蕭麗娜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567
更新日期:2015/03/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