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者,請儘早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符合自住房屋1.2%優惠稅率者,請儘早提出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3年6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將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調高,臺中市已配合修正房屋稅稅率,自住住家用稅率仍維持1.2%,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按法定最低稅率1.5%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住使用的房屋,是指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3戶等要件。針對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持有4戶以上房屋稅籍者,該局已在去年寄發輔導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擇定符合規定3戶以內的自住房屋,提出申請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還未回復者,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另外房屋如有變更為自住使用符合規定3戶以內或新持有房屋符合自住住家使用規定者,也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保障個人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