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符合相關規定,得認定自住使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符合相關規定,得認定自住使用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現行個人房屋稅係依使用別及持有戶數三戶以下而適用不同稅率,本市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為1.5%及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及3%, 稅率有別。

 

該處進一步表示,倘個人自住且做住家使用之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業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並該毗鄰打通合併使用之房屋同時符合有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辦理合併房屋稅籍,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該處並表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0條規定,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該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

 

該處表示,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朋友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20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