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房屋可否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房屋可否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已辦理信託登記房屋是否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該局指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  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經核准可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2015/03/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