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老舊房屋,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老舊房屋,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有民眾臨櫃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因房屋老舊並沒有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詢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老舊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查房屋如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以資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服務電話04-26624146按111~118分機接第一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