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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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接獲陳小姐來電詢問,由其使用並代繳之公有土地地價稅可否適用較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無出租、營業情事,且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陳小姐雖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然因陳小姐非土地所有權人,也非為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故其使用並代繳地價稅之土地並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該處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更新日期:2015/03/12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