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己名下所有甲地號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買乙地號土地,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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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己名下所有甲地號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買乙地號土地,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另購新土地時,可不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夠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如果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重購退稅相關規定,除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外,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以維護本身之權益。

更新日期:201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