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及房屋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益信託土地及房屋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自住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臺中訊)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考量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故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稅得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自益信託之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在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內,地價稅得適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