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07年1月5日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電動汽車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07年1月5日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智慧電動車產業發展,落實節能減碳,凡設籍於桃園市轄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延長自104年1月6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配合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之修正,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延長自104年1月6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3年,希望藉由實施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租稅優惠,鼓勵市民選購電動汽車,有助於達成節能減碳、環境永續及電動車產業發展的目標。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更新日期:2015/03/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