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

更新日期:2015/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