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時效期間,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注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時效期間,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送達之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核定稅額通知書無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辦理者,得以寄發之郵戳日期為準。另依訴願法規定,如對行政處分不服,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並以前述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之處分不服,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救濟,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認定時點不同,請民眾留意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作詳盡說明。

更新日期:2015/03/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