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未辦登記前得撤銷贈與並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不動產為贈與時,應於移轉登記前辦理贈與稅申報,於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副本,地政機關才會准予辦理移轉登記。故當事人欲撤銷贈與並申請退稅,應於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為之。
該局說明,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另依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釋規定,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准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故以不動產為贈與,贈與人得行使撤銷權期限為該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不動產之案件,如當事人欲撤銷贈與並申請退稅,應於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