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除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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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除繳納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地方財政收入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故娛樂稅在性質上屬特種銷售稅,營業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有價娛樂活動,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一般消費者,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該局指出:目前娛樂稅法規定代徵項目共有6大項:(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也就是說6大項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還要再代徵娛樂稅,這點是與其他行業如買賣業者不同之處。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歡迎來電08-7338086分機32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3/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