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應貼繳印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應貼繳印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辦理不動產之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登記,該調解書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
,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2015/03/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