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同共有土地全體共有人負連帶繳稅義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之土地,如未設管理人者,可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全體共有人仍負有連帶繳納地價稅義務,不因分單而免除。換言之,分單申請人雖已繳納自行分單之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也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劉曉陵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6

更新日期:2015/03/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