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調整原地價之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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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移轉,調整原地價之要件為何

林先生想要出售農業區土地,聽說可以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應符合的要件為何?

西區稅捐處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該法令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認定,應以該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因此,林先生所有土地,如果稅法修正生效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並符合作農業使用,於土地移轉時,可申請依89年1月28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