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兩案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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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兩案併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關於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之號牌(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行為人係分屬2種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及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2倍之罰鍰。」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車輛納稅義務人,勿將註銷車輛懸掛他車號牌行駛公共道路,以免因違反上開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