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電梯設備應併入房屋稅籍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電梯設備,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為房屋稅課徵對象,如新增安裝電梯應申報房屋稅籍。

  五層以下之新建房屋,常預留日後可能裝設電梯口空,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設立房屋稅籍後始增設電梯設備,請記得檢附電梯設備載客人數、速度及停階數規格之相關證明文,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併入房屋稅籍課稅,以免日後遭他人檢舉,除需補稅並被處以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