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罰責重,欠稅車上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罰責重,欠稅車上路,小心受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另同條第2項規定,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在車輛日益普及化下,車子已成為多數人代步工具,但使用牌照稅法對欠稅等違章車輛之罰責,相較其它稅目違章罰則重,復以違章車輛清查之設備愈趨先進,稽查人員除利用路邊設置之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外,更利用全國各縣市路邊收費停車格資料檔交查稅籍資料,成果斐然。該處呼籲車主,除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外,對車輛已辦妥停駛、繳銷等車籍異動者,如想繼續使用車輛,應先再到監理機關辦理領牌後再行上路;而車牌已遭註銷之車主,想使用車輛,亦應先到戶(車)籍所在之監理機關繳清所有稅、費後,重新驗車領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

該處特別表示,執行車輛檢查已成為該處日常例行性業務,納稅人為免於遭受補稅並處罰,請務必注意己身權益,確實依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