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車輛,牌照稅計徵至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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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毀損不堪使用車輛,牌照稅計徵至前一日

小李日前開車發生碰撞,事故當時已經交通警察釐清事故原因,並取具警察開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事後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當年度之牌照稅如何計徵呢?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車輛因交通事故毀損以致報廢,經監理機關認定為不堪使用者,則牌照稅計徵可往前追溯至毀損(即事故)前一日,納稅人若已繳全年度稅額者,可申請退稅。通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毀損嚴重時,事故地的警察單位會通報車籍地監理機關,稅捐機關將根據監理機關所註記的資料核稅。以本案來說,小李的事故車輛因非屬重大毀損,警察單位是不會通報車籍地監理機關,牌照稅依規定將計徵至辦理車輛報廢的前一日。

該處又表示,車輛毀損若短期間內無法修護使用,建議可先辦理停駛登記以停徵稅費,惟停駛期間是不能使用公共道路(含路邊收費停車格),若經查獲除補牌照稅本稅外,尚會處2倍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