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102年度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範圍,如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義務人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惟根據統計資料,個人出售證券且符合應核實課稅者,有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之情形,籲請儘速辦理補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科處罰鍰。

  該所說明,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範圍,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101年12月31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所提醒,上述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102年1月1日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就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部分,課徵20%之基本稅額。惟自102年1月1日以後,該項證券交易所得一律應依規定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率為15%。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分機227)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