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地價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地價稅優惠稅率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即使因父子間贈與移轉或繼承取得,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張先生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表示該土地是向父親受贈,受贈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直系親屬間移轉的土地,即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均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您對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