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瞭解契稅申報期限的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常見的契稅申報期限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該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2015/03/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