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為避免囤房,桃園市政府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提案制定「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桃園市議會於今(5)日審議三讀通過,將自104年7月1日起施實,該徵收率自治條例重點說明如下:

一、  住家用房屋:

(一)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二)  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住家用),為2.4%。

二、非住家用房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二)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一年徵收一次,即自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因該自治條例自104年7月1日施行,故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不予爰用,俟明(105)年房屋稅開徵始予適用,屆時多屋族、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非住非營等使用房屋的房屋稅將會提高,九成持有自住房屋之民眾並無影響,希望能藉此讓空屋充分釋出,落實居住正義,並改善不動產持有稅偏低的情形。

該局進一步説明,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納稅義務人原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如有變更,或非自住使用房屋已符合自住使用房屋之規定,請記得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變更稅率申請,以維護租稅權益。

更新日期:2015/03/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