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文書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稅捐文書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經依法辦理寄存送達,自寄存日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稅務局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應送達文書辦理寄存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73、74條規定,稅捐稽徵文書若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領受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若由郵務人員送達者,則可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文書如已完成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則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或看到繳納稅捐文書寄存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寄存地如郵局等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甚至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財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不可不慎。民眾如仍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