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多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多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新竹市訊)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繳印花稅。但如能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註記在收據上,該收據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您,收取票據所書立的收據,一定要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否則仍需貼繳印花稅唷!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印花稅相關法令,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或5225161轉317、31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