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次日內),以書面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當年度贈與如超過220萬元者,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5/03/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