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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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應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售地而妻購回或妻售地而夫購回此種情形本來就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為防範土地所有權人利用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以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如有重購土地5年內移轉登記予配偶時,依法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