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不擬使用或恢復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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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如不擬使用或恢復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即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否則視為繼續使用,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或因其他原因,不擬使用者,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其當年期之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將由本局退還未使用日數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辦理停駛登記後,如要恢復使用,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否則申報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將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