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如障礙類別顯未具駕駛能力,不得免徵使用牌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如障礙類別顯未具駕駛能力,不得免徵使用牌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前段規定,每人以一輛為限,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如其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之「障礙類別」顯已未具駕駛能力時,已無法適用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應改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申請免稅。該局指出,請身心障礙者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駕駛執照,並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提出申請,經核符合規定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並以汽缸總排氣量二千四百立方公分為免徵限額,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