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罰款很重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牌照稅】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罰款很重

【嘉義縣訊】張小姐於年底收到一張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嚇了一大跳,使用牌照稅已經繳納完畢,怎麼還會有罰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張小姐因一時不查,於103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張小姐遲至收到該署傳繳通知後,才持傳繳通知至超商繳款,但是在張小姐繳納103年使用牌照稅前,已經被查獲車輛有使用道路事實,故裁罰未繳稅款1倍以下罰鍰,張小姐經過這次經驗後,直呼不敢粗心大意忘記繳稅了。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擔心忘記繳納稅款,可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向該局申請自動轉帳扣款繳稅,省時又便利。

更新日期:2015/02/25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