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54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而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應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財政部已於上月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從原規定處3倍罰鍰,調降處0.5倍至2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2或千分之10稅率計徵地價稅之用地或減免稅地,其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恢復課稅,如未於期限內申報,而發生逃漏稅者,除補稅外,並有上開處罰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  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