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書,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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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書,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6日發布新令釋,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可以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共有房屋分割,部分共有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書,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基於契稅條例規定,建物分割應由各分割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原規定不能由部分共有人代全體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但考量這類共有房屋判決分割確定案件,已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部分所有權的效力,且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為求一致,財政部重新規定,可以由部分共有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書,代替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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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