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他人之律師其收入為薪資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來調查納稅義務人李君之銀行往來明細資料,發現另一納稅義務人陳君自94年起每隔3個月即匯款652,500元予李君,經調查相關證據後,李君承認其有律師資格,而於上述期間擔任陳君法律顧問職務按月收取217,500元之費用。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4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36108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

查李君雖有律師資格,然其受僱於陳君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領取固定薪資,並經常擔任陳君所指定工作,其按月所收取之顧問費用,依據上開函釋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報酬,其收入應為薪資所得,經該局依法核課李君各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