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請注意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期限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於100年2月23日辦理解散登記且經市政府於100年3月1日發文核准,請問清、決算之申報期限為何?又99年度是否應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有關決算申報期限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45天內為決算申報期間。
又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表示,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100年2月23日申請解散,其決算之申報期限應以市政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100年3月2日起算45日內,即100年4月15日前辦理決算申報;而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期限,則應以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至於公司99年度係屬正常營業階段,仍應於100年5月1日至5月31日之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13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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