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准予撤銷部分現值申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於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後,對於撤銷部分土地移轉之現值申報程序有所疑義,爰此,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依據財政部7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35997號函釋規定,土地移轉於申報現值後,未完成移轉登記前,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減少部分土地買賣者,應准其辦理撤銷該部分土地之現值申報。並另由當事人重行填寫現值申報書,將新舊申報書併存於稽徵機關,以資查核。其現值申報,仍應准按原申報日期核實認定,以免影響納稅人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