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臺中訊)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年終獎金,則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其將影響營利事業損益計算。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同法第32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陳麗琴,電話:04-23051116分機109)

更新日期:2015/02/1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