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起,身障者用車非二親等內所有,無免稅之適用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條文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4年1月1日起,如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採限額免稅。
該處特別提醒,身心障礙者如有駕駛執照,免稅車輛必須屬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但身心障礙者如無駕駛執照,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例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嫂)、弟(媳)、姊(夫)、妹(夫)等所有。舉例來說,車主甲君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甲君是身心障礙者的舅舅,屬三親等,其車輛自104年1月1日起就不符免稅規定,要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修法後,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免稅條件之車輛,其汽缸總排氣量為2,400cc以下,使用牌照稅仍然全免,若為2,401cc以上,免稅金額以2,400cc的稅額為限,例如3,000cc的自用小客車,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5,210元,自104年1月1日起,其免稅的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的稅額即11,230元為限,每年仍須繳納3,980元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2015/02/16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