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起供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 免稅額度以2400CC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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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起供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 免稅額度以2400CC為上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於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自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採限額免稅,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已增加「汽缸總排氣量」限制,限定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上限為2,400cc及電動車馬力數上限為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超過上限部分的稅額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以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3,500㏄為例,全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新臺幣28,220元,僅能就2400cc範圍的稅額11,230元免稅,超過部份之16,990元(28,220-11,230=16,990),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供同戶籍二親等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且汽缸排氣量或馬力數未超過上述規定者,免稅權益並不受影響。並特別呼籲,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若尚未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總機04-7239131轉161至167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吳亭宜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2015/02/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